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01/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和省“1+6+2”自主创新政策、《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创建国家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构建创业创新平台
1.兴建一批众创空间。加大众创空间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载体。积极引进国内外行业领军企业在肥设立专业孵化器,鼓励和支持将闲置楼宇、工业厂房转型成为各类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创客空间)
2.打造创业创新基地。支持面向科技人员、大学生、农民工、蓝领、下岗失业人员等不同群体的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或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现行3年创业园区补贴政策再延长2年。对新建或改扩建商贸企业集聚区项目,经市级认定给予2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符合要求的小微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化厂房的,按照购置价或年租金分别给予5%、3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利用闲置厂房返租返购,入驻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创新基地由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对引进的符合合肥市人才政策的创业创新型人才,给予办公及住所租金减免。(办公用房)(创业补贴)
3.加强用地保障。纳入多层标准化厂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各县(市)区、开发区于当年9月谋划项目并经市经信委确认,市国土局在次年编制用地计划上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关于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在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自有存量土地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升级改造。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鼓励开发园区内众创空间工业用地升级扩容。允许现有孵化器项目房屋分幢、分层转让、分摊设置土地使用权,转让对象为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
二、拓展创业创新服务
4.构建公共服务网络。搭建全市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拓展市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功能。县(市)区、开发区小微企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功能完善且与市核心枢纽平台互联互通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加快“无线城市”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全市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全覆盖。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创新公共服务模式。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讯飞、绿地、联想等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3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设立合肥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电子券”。探索开展“庐创汇”创新创业服务系列活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贴)
6.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大数据应用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机制。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财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建设小微企业设备租赁服务中心。建设安徽省联合技术产权交易所,形成“展示+交易+融资”网上技术市场,对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在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7.完善基层创业服务。支持市场化网商创业平台发展,对从事社区O2O电子商务的初创企业,在其电子商务平台正式上线销售达到一定规模,且线下网点超过10个后,对当年运营支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或电子商务楼宇)实际使用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电子商务企业超过30家的,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项目年网上销售额达2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国内知名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肥设立农村电子商务县级服务中心和乡(镇)服务站,村级服务点达到20个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子商务企业)(创业补贴)
8.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我市企业在境外当年新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先发地区科技园区管理团队,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质奖励)
9.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大力促进“小升规”,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小升规”企业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市场开拓等服务。实施“两化融合万千百”工程,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鼓励和支持工业设计创新服务、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和小微企业品牌建设。
10.支持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专精特新”补贴)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
11.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全面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
12.发挥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政策优势。推广实施中关村4项先行先试政策,全面落实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各项税收试点政策,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等转增个人股本、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科技人员的股权奖励,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可5年内分期缴纳。纳税年度内,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居民企业,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的许可使用权所得额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13.实行政府采购支持。制定合肥市政府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办法,落实小微企业产品价格以及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等优惠政策。不得以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设定差别、歧视条款或作为评标加分因素。政府部门采购预算安排一定比例面向小微企业。推进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政府采购中加大对列入全省首台套目录中我市产品的采购力度,并给予一定的财政资金奖补。
1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对金融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增设小微企业放贷考核指标。安排中小企业转贷专项资金,以基金形式设立中小微企业转贷、担保、代偿资金池,由国有控股公司运营管理,转贷业务风险容忍度提高至30%。设立小微企业信贷引导资金,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10的比例,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总信贷额度支持。安排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对市政府推介的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对当年新招用各类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在500万元及以内的,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建立新型政银担“4321”风险分担机制,2015年底实现全市区域和银担机构“两个全覆盖”。构建“融资担保+”创新机制,做大做强国有融资担保平台。(贷款补贴)
15.创新财政金融产品。发行“大湖名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增信,引入低成本社会资本,设立总规模30亿元创新型金融产品,以委托贷款或者股权投资的方式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年化综合成本不高于10%的资金支持。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成长贷”业务,建立资金风险池,引导银行按10倍规模,采用无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对拟在或已在场外市场挂牌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开展“大湖名城中小微企业政保贷”业务,设立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银行按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池10倍放大,企业提供40%抵押(担保)即可获得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融资支持。鼓励市属平台公司发行专项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产品,2015年底前,兴泰控股和产投集团先期分别发行10亿元中小微企业专项扶持债或专项扶持基金等财政金融类产品,以委托贷款方式投向全市中小微企业。推广实施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创新“税融通”融资模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诚信纳税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或担保贷款。
16.加强资本市场融资。完善中小企业上市、挂牌、发债融资支持政策,由上市融资后奖励向股改补助转变,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对完成“规改股”的企业单户奖励50万元,力争上市和交易所待审企业突破100家,新三板挂牌和待审企业突破200家,储备直接融资后备企业3000家。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信息化、智能制造等融资租赁服务,对年度为企业提供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上市重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补贴)
17.发挥基金引导作用。制定基金发展支持政策,加快打造基金丛林。建立基金风险容忍和尽职免责机制,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度提高至30%,政府投资引导基金风险容忍度确定为10%。明确有限合伙制基金纳税标准,采用“先分后税”方式,对于执行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对于不执行事务的自然人合伙人所获投资收益,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给予迁入或新注册基金的管理机构一次性奖励,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基金,募集资金规模10-30亿元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规模30亿元及以上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基金,注册资本5-30亿元的,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给予500-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30亿元及以上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1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基金管理机构连续聘用两年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我市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参加专业培训的,每年按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一定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对于落户我市的基金机构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则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市投资超过其实际规模50%的基金,按照超出部分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基金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后,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2%给予奖励,若为有限合伙企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红,每年按不超过投资我市企业项目实际分红的2.5%给予奖励。(金融基金企业)
四、激活创业创新主体
18.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对在肥转化科技成果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5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编制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全面落实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社团为科技人员创业创新提供服务。
19.支持境外人才来肥创业。小微企业引进符合我市“百人计划”条件的海内外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和特需人才,给予个人获得企业收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补。引进(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特骋专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资助。引进符合条件的创业创新团队,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300-1000万元的天使投资基金或500-2000万元的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鼓励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参与引进创业创新领军人才,每成功引进1名给予5万元奖励。(人才)(创业补贴)
20.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大学生创业创新引导资金,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创新实体,给予不超过5万元委托贷款支持。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五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创业补贴)
21.支持青年创业。组织实施合肥市青年创业计划,向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发放不超过10万元免息、免担保的创业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将现行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统一调整为10万元,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市财政给予贴息;对有过商业贷款的申请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给予贴息扶持。(创业补贴)
2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健全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援助工作体系。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强对小微企业专利托管服务,对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专利分别奖励5000元和1000元。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补贴)
五、健全创业创新机制
23.深化商事制度改革。2015年底前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全面推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实行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探索“互联网+工商登记”模式,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简化企业注销流程,完善小微企业退出机制。构建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强化失信企业信用约束。
24.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贯彻落实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自主权,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全部归所在单位,并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人员。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科技成果转化)
25.完善新型研究院运行机制。健全完善中科大先进技术研究院、合工大智能制造研究院、中科院技术创新工程院、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北大未名生物经济研究院、中国农科院食品创新研究院等6大协同创新平台知识产权和资产处置、建设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资金、资产、产权关系。对研究院建设和运行经费给予支持,年度支持经费不低于5000万元。建立健全新型研究院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各研究院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鼓励研究院引进创业团队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技术研究院)
26.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机制。结合国家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依法大幅减少投资项目前置审批。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动态清理涉企政府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全面做到“涉企收费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取各项规定的涉企收费。
27.建立贸易便利化机制。全面推进“四大港口”、“三大特殊监管区”和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等八大载体建设,加快打造全国内陆经济开放新高地。按照国家一类口岸标准规划建设国际内陆港;通过“合新欧”国际货运班列,将更多的“合肥造”产品输送至“一带一路”沿线市场;抓好合肥水运港国际船代、货代公司引进工作,打造“江淮航运中心”;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重要展会。
28.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要加大本意见各项政策兑现频次,简化政策兑现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取得实效。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要加强政策落实跟踪督查,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政策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有效期按规定执行;涉及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本意见中的各项财政支持政策与市里出台的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各条款政策由市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合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