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07/08
为培育和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促进经济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金融服务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围绕深化科技与金融结合,按照“财政引导、市场主导”原则,建立“全周期、全方位”的金融支持体系。重点支持区内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产业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企业发展全周期金融扶持政策
(一)初创期企业
政策支持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一般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4.设立孵化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孵化+投资”模式,吸引特色化、专业化创业服务机构在高新区集聚发展。孵化引导基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服务机构发起设立子基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要求按照《合肥高新区双创孵化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暂行)》(合高管〔2016〕28号)执行。
5.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财政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创新型企业,优先投资国家“千人计划”、安徽省“百人计划”以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或参与创办的产业化项目,单个项目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6.鼓励信用融资担保。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区内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信用方式融资增信,对于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业务,区财政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每家担保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
7.鼓励银行创新信贷。强化与银行战略合作,鼓励合作银行通过纳税情况、股权、订单、股东信用等方式,创新金融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经高新区备案后,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30%给予银行补贴,每家银行年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
8.发挥青年创业引导资金作用。通过市场化的运作方式,以“债权投资+股权投资”方式扶持初始创业和发展创业,通过银行合作,资金规模放大至引导资金本金的3倍以上。经认定,对利率上浮不超过20%的贷款业务,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20%给予合作银行补贴。(科技金融服务)
(二)成长期企业
政策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基金立项企业、高新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或上市(挂牌)后备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原则上不超过5亿元。
9.建立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多方合作平台,鼓励合作银行加入“4321”银政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并通过“创新贷”、“政保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进行融资的科技型企业,财政按照贷款当年年初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原则上贴息累计不超过3次,按照1%的年化担保费率给予担保机构补贴。本条政策与第6条不重复享受。(科技金融服务)(贷款补贴)
10.鼓励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强化对直接融资后备企业的培育,对纳入高新区直接融资后备企业备案管理的拟上市、拟挂牌和拟发债企业,分别给予以下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申报受理后,奖励100万元。首发上市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上市重组)
(2)对已完成股改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奖励50万元,挂牌后再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在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对已完成股改并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以上挂牌企业完成股权融资的,按首次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区域性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转新三板的,按新三板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企业转板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新三板)(四板)
(3)支持高新区企业拓展境外资本市场,对在境外上市成功并将融资总额50%以上投资在高新区的企业,享受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奖励政策。(上市重组)
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两年内,非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拟上市(挂牌)企业未获得境内外上市(挂牌)申请受理函,需全额退还财政奖励资金。
(4)支持开展直接债务融资。对成功实现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债务融资的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区财政给予发行额的1.5%、最高不超过75万元的补助。(科技金融服务)
(三)成熟期企业
政策支持的企业为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或已上市企业。
11.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区内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且再融资成功一年内,企业使用融资规模50%以上再融资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上市重组)
12.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并购重组。
(1)对企业并购时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5万元;并购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补贴实际发生费用的70%,单个并购项目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上市重组)
(2)高新区企业并购重组异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全部迁至高新区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企业首发上市奖励政策。(上市重组)
(3)高新区企业被异地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对其将并购重组标的募集资金进行募投项目(高新区内)建设的,项目开工建设时,按照募投项目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单个企业年奖励资金不超过100万元。(上市重组)
三、企业发展全方位金融服务环境政策
(一)加快金融服务机构建设
13.对在高新区新设立、新迁入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总部的,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设立省级以上地区总部且为独立法人企业,按注册资本实缴金额的2%,给予总部机构总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管理团队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科技金融服务)
14.对高新区“合肥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内新引进的金融机构、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按房屋租金的50%给予补助,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办公用房)
(二)支持和引导投资机构发展
15.支持和引导基金在高新区集聚发展,打造基金集聚区,发挥基金引导作用,以资本牵手项目,扶持企业发展壮大,按照《合肥高新区关于支持和引导基金聚集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合高管〔2015〕325号)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政策。
(三)强化金融创新体系建设
16.设置金融创新奖,鼓励金融机构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制定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和差别管理政策,通过评估的,按实际成效给予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设置优秀金融机构奖,对银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分类评估,并根据实际成效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科技金融服务)(资质奖励)
(四)推进企业融资信用环境建设
17.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利用园区企业的信用评级作为依据,开发信用贷款、信用担保等创新性产品,经高新区备案的,每支持1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金融机构管理团队5000元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年度奖励不超过5万元。(科技金融服务)
四、附则
18.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本政策所指小微企业参照工信部等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19.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企业要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本政策由财政局会同经济贸易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21.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