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6/06/14
为推进我市自主创新,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自主创新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在肥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户籍或身份证在合肥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3.根据《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天使基金。
4.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三)科技金融产品。(科技金融服务)
5.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贷款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政府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6.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支持企业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对企业贷款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5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50万元奖励。(贷款补贴)
7.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政府、担保(保险)公司、银行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同时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政府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
(四)借转补。
8.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研发项目支持。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医疗卫生的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俄罗斯伏尔加河沿岸联邦区、德国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择优给予研发项目支持。
(五)事后奖补。(资质奖励)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试点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一等奖、中国专利金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第一位)二等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
11.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安排200万元用于新建院士工作站和在站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新认定的及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产业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12.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
13.鼓励发展研发设计、知识产权、技术转移、科技咨询等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企业内部研发机构独立成为面向社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法人单位;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评估交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本地促成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或网上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在本地开展大数据专业咨询、科技成果评价评估等科技咨询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1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4.对单位和个人申请(进入实审阶段)、授权的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阶段)达到30件、50件;当年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专利贯标试点企业通过达标验收的、列入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专利服务机构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100家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并获授权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和个人。(知识产权补贴)
15.对我市企事业单位新引进外籍科技人才年薪达50-100万元,100-150万元的,并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其年薪的一定比例奖补用人单位。其中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外国高端技术(管理)专家(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资助。(人才)
16.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实验室,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实验室补贴)
17.对企业投保以下险种科技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雇主责任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补助。
18.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10%资金支持;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资质补贴)
20.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可申请研发后补助。其中国家重点新产品,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市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生物医药企业)
21.对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22.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收购研发机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3.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补助,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5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科技成果转化)
25.对本地区的企事业单位(含小微企业)技术合同交易按年度累计交易总额给予一定奖励,年度累计交易总额500-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1000-5000万元的,奖励15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奖励20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规模企业奖励)
26.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补,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招引先发地区科技园区管理团队,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7.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及年度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分别资助50万元运行经费,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创客空间)
28.对新获批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知识产权补贴)
29.对获得中国质量、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
三、附 则
30.本政策由市科技局、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31.本政策中第16-23条款是承接省“1+6+2”政策,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第24-28条款是双创奖补政策,兑现资金由中央下达资金及市、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3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4.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