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06/16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合肥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

  3.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

  6.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

  7.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

  8.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9.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

  10.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

  (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四)事后奖补。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原则上与省级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补贴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和挖掘机等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机构来肥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工业产品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市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个企业获得的同类奖项、同类产品获得的不同奖项均只奖补一次。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5)支持采购“两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

  (8)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评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等服务,按照年度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1)鼓励大企业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

  (2)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3)培育壮大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15.鼓励大企业发展。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

  1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年度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认定时的评分由高到低优中择优。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委会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建筑业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20.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PPP模式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21.按照《2017年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执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扶持:

  (1)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新建、改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预拌混凝土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EPC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事后奖补。

  22.支持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对达到省、市主管部门有关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的企业,按照总额控制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

  23.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4.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市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境外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5.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当年获得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当年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市外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当年将注册地变更到我市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6.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获得两个及以上“詹天佑大奖”、“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省级优质工程、三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以及六个及以上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被评为年度中国企业500强、民营企业500强和中国建筑业100强的建筑业企业,对连续两年获得中国建筑业竞争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对主持(排名前三位)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建筑行业标准和省级、市级地方标准以及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排名前三位)的建筑业企业,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规定实施奖补;

  对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四、附  则

  28.本政策由市经信委、市城乡建委、市质监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29.本政策与省级及市级其他财政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0.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

  31.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32.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34.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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