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合肥高新区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新兴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7/06/02

  为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新兴产业发展,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进一步激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科技创新产业化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重点支持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集成电路等新兴信息产业、智能制造、智能语音、新能源、公共安全、生物医药、现代服务等领域中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本政策支持的企业和单位,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合肥高新区。

  二、扶持政策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研发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给予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企业在高新区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全国性、示范性研发平台,按照双向约束原则,给予设备投资额不高于2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

对园区企业在境外新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给予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5.支持企事业单位建立研发机构。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科技合作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资金需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6.加大对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

  (1)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学技术奖,对于当年认定为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一位)、二等奖(第一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企业分别按照50%给予奖励;当年认定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第一位)和一等奖(第一位)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50%给予奖励。

  (2)对园区内企业获得环保部国家“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参与企业享受该项奖励的50%。

  7.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创造、管理、运用、保护”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推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建设。

  (1)鼓励企业进行发明创造。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得知识产权的,每件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补贴5万元(同一专利最多补贴两个国家或地区);取得国外发明专利证书补贴3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的补贴0.2万元,取得专利证书的补贴0.6万元;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证书的补贴0.8万元;取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补贴0.1万元。以上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对通过省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验收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开展专利纠纷、专利无效等维权活动案结并胜诉的,国内案件按照每家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代理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国外案件按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鼓励企业开展国际认证。对当年发生的产品国际认证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费用累计在10万元-200万元之间的企业,给予认证、注册申报核准等费用10%的补贴。

  (二)培育创新创业企业主体。

  8.加大对初创企业的支持力度。

  (1)对于入驻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区域内新成立的创新型创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最高不超过35元/平米/月,给予最高不超过150㎡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于获得首轮300万元以上融资的企业,增加2年补贴期,单个企业最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2)通过年度绩效考核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入区在孵企业租用孵化器生产研发用房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 m2),第一年按每月10元/ m2的标准、第二年按每月5元/ m2的标准给予其房租补贴。

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创办企业,按照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200m2),给予最高每月25元/m2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租用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实现年上缴税收不低于300元/㎡,按实际租用面积(最多不超过1000㎡),给予其每月10元/ ㎡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购买示范区加速器生产研发用房的企业,若在高新区上年度缴纳税收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200元/㎡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房租补贴政策按照“先交后补”的方式实施,且不可重复享受。

  9.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对于认定为高新区小巨人培育企业的,给予以下分类支持措施:

  (1)培育企业当年年度销售收入超过2000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给予企业实际发生研发费用(超出部分)1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2)培育企业培育期内,经认定的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培育企业当年获得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等项目立项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4)培育企业主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编行业标准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参编行业标准的(排名前三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培育企业投保以下科技保险险种,按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50%补贴: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高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高新技术企业特殊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特殊人员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对象由区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单个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加大对各类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首次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骨干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国家动漫企业、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专利优秀奖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金奖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首次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建设创新创业平台载体。

  11.大力培育发展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

  (1)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在我区设立众创空间,鼓励区内企业、高校院所将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空余土地等改造成互联网+、智能硬件、生物医药等特色鲜明、需求明确的众创空间。按照双向约束原则,对于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场所建设与设施维护改造实际发生的费用,按照5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

  (2)建立众创空间综合评价体系,重点对创业服务能力、服务创业者数量、运营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良好以上的,按照不超过35元/㎡/月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发生的房租、水、电、暖气、网络等运营费用补助,补助面积按照众创空间功能区实际面积的50%计算,最多不超过1000㎡,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核中排名前五名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众创空间内的企业当年一次性获得200万元以上专业创投机构或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经审核,对所在的众创空间按照每家企业所获股权投资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每家众创空间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落户发展。

  (1)支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先进技术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中国科学院合肥研究院应用技术研究所、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等在高新区建设发展。对项目落户、平台建设、人才引进等指标进行绩效评估,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每家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成果就地转化。

对转化给高新区内企业使用的科研成果,经认定,按实际发生交易费用的5%给予研究院、创新平台奖励,每家年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研成果在高新区就地转化设立企业,经认定,给予公司高层次人才或高级管理人员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年的人才补贴(限3人),每家企业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3)相关高校院所教师及研究人员,以现金方式出资并持有企业股权,在产业技术研究院内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可按照不超过其现金出资额度的20%申请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高校院所转让发明专利给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进行产业化,给予受让方每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4)支持组建产业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发展,对产业技术研究院、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重大创新平台牵头成立的安徽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成立的合肥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试点)联盟,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3.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开放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1)经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或备案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2)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助平台拥有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园区企业使用区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经审核后,按实际支付费用的30%补助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4.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聚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合肥国家科技创新型试点市示范区,对区内当年服务园区企业30家以上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总收入50%,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15. 打造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积极推广使用合创券。搭建“产品联动、流程明晰、信息共享”的信息服务平台,不断提高对双创企业的支持。向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发放合创券,合创券使用期限二年,发放对象、申领程序和使用办法等另行规定。

  16.按照高新区“1+4+N”双创活动体系安排,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经认定为“合创汇”品牌活动的创新创业活动,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实际支出60%的补贴,单场活动补贴不超过8万元。对园区创业服务机构举办的其它非“合创汇”品牌的创业创新活动,经审核,给予承办单位不超过活动实际总支出30%的补贴,每家单位全年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附则

  17.对科技含量高、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区经济拉动性强的项目,可提高政策支持力度或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18.本政策与区财政其他政策不重复享受,政策支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权益资本的50%。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和中介机构应规范资金用途,将奖励资金专项用于科技创新活动支出;企业应诚信申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9.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20. 本政策自2017年1月1日执行,有效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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